一、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外包合同有什么区别?
1.法律适用领域的差异:在劳务外包行为中所依据的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尊重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意识与自治精神,遵循的原则为"只要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的,皆可自由执行"。
应用在劳务派遣行为中的则是劳动合同法,其归属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属性,在不少方面照顾到了劳动者这一相对脆弱的群体利益,例如,用工单位需在满足特定的法定退回条件后,方能将劳动者退还至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任意处置劳动者的工作关系。
2.对外来劳动者的管理权限区分明显:劳务外包过程中,承担外包业务的劳动者接受承包人的直接管辖与管理,而发包方不能直接干预,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亦不适用于开展外包业务的劳动者。
反之,如果发包方试图直接实施对外来劳动者的管理,那么就等同于踏进了劳务派遣的范畴。
相比之下,在劳务派遣模式下,劳动群体主要受用工单位直接掌控,并且用工单位的各类规章制度完全可以适用于该类劳动者。
在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这两种模式间,区别最大的一点便是对劳动者管理权的界定,假如想要实现真正的劳务外包,那么发包方须严格遵守隔离管理外包业务劳动者的规定,所有的要求和指令最好直接传达给由承包人安排在劳务现场的管理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