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所需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认定流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细则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细则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一)一级伤残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况,这意味着患者的肢体运动能力受到极大限制,基本丧失自主活动能力。
(二)二级伤残
1. 重度智能损伤。
2. 三肢瘫肌力3级等情况,其肢体运动能力受限程度较一级稍轻,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