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明显偏袒公司,处理的措施具体如下:
1.若劳动者认为仲裁员在裁决过程中存在偏袒公司的情况,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2.当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或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请客送礼时,劳动者均有权申请其回避。
3.劳动者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这一流程确保了劳动者在面对不公裁决时有法可依,有权可维。
二、
劳动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
劳动仲裁员在特定情形下应依法回避,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详细规定,仲裁员需要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4.以及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这些规定明确了仲裁员回避的具体标准,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