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权债务律师-关于担保物具有不可分性的裁判规则
一、受让部分债权的受让人可以主张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案例一:烟台丛林置业有限公司与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11号]该院认为:“鉴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前,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由于本案工行西大街支行转让的债权仅是担保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的规定,原告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对本案所涉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二、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被部分转让时,抵押权人可对转让的部分行使抵押权
案例二:周宝强与王传海、安徽定远县大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1149号]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受让人为同一方即金林公司的情况下,金林公司在办理不动产过户中有条件知悉抵押事实,应知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上有抵押权。在金林公司未代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涉案抵押权不消灭。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因此,涉案不动产抵押物部分转让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行使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可以就全部债权,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权利。综上,抵押权人周宝强有权就全部抵押财产,包括现登记在金林公司名下的部分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办公楼(商业综合楼)等行使抵押权。金林公司对受到的损失,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三、抵押物被分割时,抵押权人可就分割后的各个部分行使抵押权
案例三:新乡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院(2014)郑执一字第116号不予中止执行通知不服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执异字第70号]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本案中,抵押物国用(2007)第1540号一块土地已经分割为国用(2012)第0032号、0033号、0034号三块土地,如果异议人抵押权成立或有效,依法不影响其行使抵押权,也就是优先受偿权,可以就分割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行政诉讼的结果从根本上当然也不影响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