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出台,大家纷纷认为公司间的借款行为是有效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公司间的借款并不当然有效,那么公司间的借款在什么情况下才是真正有效的?
知道各位时间比较宝贵,我就不给各位普及法律知识了,直接给出结论,供各位参考,文末会有法律汇编,想了解的可以自行了解。
Q1:企业之间借款有效的前提条件是?
(1)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2)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事由。
(3)不存在转贷、集资借款、出借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
Q2: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最高能约定多少?
约定年化24%以下的,肯定受法律保护,约定年化36%以上的,36%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归还其支出的超过年化36%以上的利息,约定在年化24%-36%之间的,借款人不能要求出借人归还其已经支出的超出年化24%部分的利息。
Q3:怎么确定逾期利息?
(1)双方有约定,按约定,但以年化利率24%为上限
(2)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化利率24%
(3)a.未约定借期内利率,按照年化利率6%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b.约定借期内利率的,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法律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互相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