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黄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黄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3日,被告因其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促未果。
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某作为借款人于2018年12月3日向原告黄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向到原告黄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0.015,若逾期未还,按月利率0.015支付逾期利息。同日原告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给被告杨某。借款后被告杨某没有向原告黄某某偿还过借款本息,原告黄某某经催收无果,于2019年3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立据借到原告人民币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的民事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未按《借条》的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20000元有理,法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1.5%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告请求借款利息自2018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杨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以及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以上判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