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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农村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物设定抵押权,应认定有

农村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物设定抵押权,应认定有效
——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对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物并未禁止抵押,故农村房屋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
 
标签:抵押|抵押财产|农村房屋|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2012年,谢某以夫妻共有农村房屋向信用社抵押借款100万元。2015年,因逾期未偿,信用社申请实现抵押权。
 
法院认为:①《担保法》《物权法》虽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对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物,法律并未禁止抵押。《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法律不禁止农村居民出租、出卖自己房屋,仅系出卖、出租房屋后需承担不被批准宅基地申请不利后果。举重以明轻,既然农村房屋可出卖,那么抵押作为一种处分行为,亦应允许。②结合国家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政策精神,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物抵押权实现虽存在一定风险,但并不妨碍抵押行为本身合法有效性。裁定准予对涉案房产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变价,申请人在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对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物却并未禁止抵押,故农村房屋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
 
案例索引:江苏徐州铜山区法院(2015)铜商特字第00001号“某信用社与谢某等担保纠纷案”,见《农村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物设定抵押权应认定有效——江苏徐州铜山区法院裁定铜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谢广元等实现担保物权案》(李冠颖),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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