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据未收回情况下,仅凭转账凭条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朱晓燕诉王建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借款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借据未收回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仅凭转账凭条,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案号:(2012)浙甬商终字第45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5月23日第6版
2. 民间借贷纠纷中撕毁重贴借条的证据效力——林霞与林燕南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撕毁重贴借条起诉的认定,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案号:(2010)龙民一初字第44号;(2011)汕中法民二终字第6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8期
3. 作为直接证据的借条存有瑕疵时其证明力的认定——舒明诉上海朕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顾云猛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作为直接证据的借条存有瑕疵时,法院首先应当裁量瑕疵是否足以影响这一直接书证的证明力。若另一方当事人承认,或者虽然否认但书证的瑕疵通过其他证据被消除的情况下,可以认可瑕疵借条的证明力。相反,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符合情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抗辩,并提供其他间接证据的情况下,瑕疵书证提供者应就借贷形成的过程细节作进一步说明,对书证瑕疵的消除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也应进一步查证,强化对直接证据形成过程的审查,充分挖掘当事人陈述间的矛盾,综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丰富证据规则的运用方式,并参酌一切诉讼审理资料,从若干可能性中判定哪种情形出现的概率更高、更符合逻辑或者更符合常理,并较终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
案号:(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7一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9年第4辑(总第70辑)
4. 债务人虽自认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借据不具有证明力——蒋雄伟诉刘金华民间借贷案
本案要旨:债权人以落款时间在先用纸印制在后的借条诉债务人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债务人虽自认但借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该借据不具有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明力。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2年第3辑(总第4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