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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点

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合意,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但实践中的要素审查存在以下难点。

 

(一)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有待明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往往存在借据、收据、欠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涉案凭证,法官需要依据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情况来形成内心确信,对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作出判断。《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和第17条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仍未臻明确,如被告“抗辩”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等未予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

 

(二)结算型民间借贷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争议

 

实践中存在由其他非借贷法律关系通过结算形成的借贷关系,以及由原借贷关系通过结算形成的新借贷关系。法院对这两类结算型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也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当事人结算合意如何认定、多次结算形成的协议中利率超过法定上限时如何处理等均存在分歧。

 

(三)现金交付的判断标准亟待统一

 

尽管以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迅速普及,但是受交易习惯及借贷需求的影响,现金交付在民间借贷中仍有较大比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缺失现金交付直接证据的情形,对案件审查造成不少困难,因此需进一步明确对现金交付的审查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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