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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处理及对纳税的影响

 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原准则在账务处理方面作了实质性修改,即债务人不再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收益的这种会计处理,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避免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交易操纵利润,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但是,对债务人来说,无论采用哪种债务处理方式,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而取得一定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是客观存在的。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说,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就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全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本文拟就债务重组收益由原准则确认为当期损益改为新准则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弊及对纳税的影响作以下分析。

  一、新准则解决的实际问题: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掩盖矛盾,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

  原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特别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债转股时,又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这样就会存在以下问题:如果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本身缺乏活跃市场,则重组出来的“公允价值”会存在着较强的不确定性,易于受到人为操纵,可能会使企业利用关联之间的债务重组来操纵利润,形成“泡沫”。据全景网统计,1999年-2000年间全国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近60起债务重组,涉及金额超过80亿元。但很多重组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在重组后有什么好转。在主营业务没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实现了扭亏甚至增盈,这种现象至少说明有部分企业有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交易来操纵利润,粉饰业绩。近期被证监会查处的有关企业也证明了这个问题。新准则要求将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所清偿债务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计入当期损失,不以损益为过渡,直接进入净资产;同时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这样规定确实可以防范上述行为,为净化债务重组市场起到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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