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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确定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人员资质

一、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确定鉴定机构?

  (一)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由于是分级鉴定的,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二)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若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三)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但是,和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医疗事故鉴定又了两个条件:

  1、不服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前两级的医疗事故鉴定都已经做过!中华医学会是不可以直接作为第一、第二鉴定级,直接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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