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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如何衡量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

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补充知识:

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典为适应实践需要新增加的罪名,在处理医疗刑事案件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该罪的若干构成要件涉及医学与法学两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向来争论颇多、认定颇难。本文主要是对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展开研究,力求准确定位其在构成要件中的归属,全方位阐述其内在涵义,以期对厘清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确定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有些许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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