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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

一、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是否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取得行医资格的医务人员。这里所指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医疗技术人员,他们都是直接为患者提供各种医疗服务,因而是典型的医疗事故的主体。但除这些人员之外,在医院非直接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例如,有的医院领导担心被拖欠医疗费而下令拒收危重病人,或者为多收取手术费、住院费,不顾自身条件而下令滥接病人,以至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再如,后勤各工种擅自脱岗,造成突然的停电、停水等事故,严重影响手术的正常进行的,或救护车司机不坚守工作岗位,延误对病人的会诊、转院的,等等。

对上述因医院行政、后勤工作失职而引发的事故如何定性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而理论上存在很大分歧。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通过扩大医务人员的概念的外延来解决问题,即把所有在医疗单位工作的人员统称为医务人员。这样,因行政、后勤工作失职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可称为医疗事故,自然医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等,也可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这种意见的根据在于:医疗单位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在这一个统一体中,各种工作人员虽然分工不同,但他们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形式看,诊疗护理工作是由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的,但实际上,它离不开各个科室、各种人员的相互支持和密切配合。如果任何一个科室或人员未尽职责,都会影响到整个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医疗单位中的各种人员都从事诊疗护理工作,都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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