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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罪疏忽大意过失的特点有哪些

医疗事故罪疏忽大意过失的特点有哪些

1.行为人(医务人员)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应当预见”兼指行为人负有预见义务和具有预见能力。“预见义务”就是根据实施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负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反映在医疗事故罪中,除凡社会共同生活准则要求人们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注意防火),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时,就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外,主要是指诊疗护理工作规定要求从事该项职务的人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注射青霉素前应先做皮试),从事该项职务的人实施有关行为时,就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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