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印章为关键词检索北京法院审判系统,案件数为1710件。12月18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召开涉公司印章案件法律风险与防控新闻通报会,李鲲主持,马勇和蔡景光出席通报会。以下内容摘自现场实录,包括涉公司印章纠纷案件调研情况及三个典型案例。
印章作为处理公司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在公司运营中必不可少,签字盖章代表着公司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公司对印章管理不善等原因带来诸多纠纷,往往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也给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带来一定的混乱。
有关公司印章使用不当的调研通报
小印章、大乾坤,虽然所有的企业管理者都意识到印章管理对于防控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与印章相关的纠纷和由此暴露出来的管理上的问题却依旧如故。
以北京法院受理涉及印章纠纷案件为例,通过北京法院智汇云审判系统检索,以“虚假印章”作为关键词,可检索到案件数为1710件,以“私刻印章”作为关键词,可检索到案件数为155件,以“伪造印章”作为关键词,可检索到案件数为403件,可见北京市法院受理的涉及公司印章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和梳理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印章使用不当引发纠纷的形式及法律风险
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内管理、对外交往的信物。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一般即可代表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加盖了公司印章的文件、合同、信函等,一般推定为公司意志的体现。正是因为印章有上述重要法律效力,于是就有并不持有印章的人为了办事方便而持有多枚印章、伪造印章或私刻公章产生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民事法律纠纷。
那么,这些伪造印章、私刻印章、偷盖印章签署法律文件的效力如何?
(一)公司印章被伪造及其法律风险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公司名义,非法制作公司印章的行为。刑法第280条规定了伪造变造印章罪,但伪造、变造印章的行为往往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实践中,很多伪造印章的犯罪行为并非以伪造、变造印章罪进行处罚,伪造印章作为手段行为,为最终的犯罪目的而服务,因触犯多个罪名,往往按照量刑较重的犯罪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进行刑事处罚。
关于公司印章被伪造,司法实践中涉及民刑交叉的适用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分别审理的基本原则及民转刑的判断标准。而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关键并不在于签订合同的过程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在于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及内容。其所依据的法律并非刑法,而是民法总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法律行为效力及合同效力的规定。
因此,伪造印章骗取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且享有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不得主张撤销合同。公司印章被伪造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用印管理混乱的风险
公司用印管理混乱,表面上看是公司内部管理事宜,与具体交易无涉,但内部管理混乱可能导致交易相对人无法准确辨别相关人员对外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印章是否真实。由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负有审查合同用章真实与否的义务,因此内部用章管理混乱的法律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而不能转嫁给交易相对人。
2.表见代理风险
公司日常印章管理中,存在一种错误的思想,认为只要能够证明合同上盖的章是假的,公司就可以对合同不认账。但事实并非如此,如:因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挂靠经营行为,由此产生的用章乱象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允许他人挂靠绝非简单收点管理费,而是一个可能使交易相对人对挂靠方产生其有权代表被挂靠方签订合同的合理信赖。即挂靠方的行为对被挂靠方可构成表见代理。挂靠方对外签署的合同可直接约束被挂靠方,被挂靠方不得以未经授权为由,拒不承担相关责任。
但是,并非挂靠方所有的使用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对被挂靠方均具有约束力,仍需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交易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为善意,合同本身并无效力瑕疵等等。
3.法定代表人使用伪造(私刻)印章签订的合同有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仅仅是一个具体的自然人,也是可以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外以企业的名义作出的意思表示即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对相对人而言,法定代表人是否使用私刻的公章签订合同不属于相对人应当主动审查的范围。签章只是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并非意思表示本身。既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则法定代表人在签约时使用的印章是否真实已不再重要。
(二)公司印章被盗、抢或丢失后,被盗盖的法律风险
公司必须保管好自己的印章,委派诚实可靠的人管理印章,防止印章被盗盖。因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印章被盗加盖在合同上造成损失,如果公司存在明显的过错,且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公司印章丢失或被盗应当及时报案,并通知交易伙伴,登报公示说明印章被盗情况并声明作废。
实践中,一般认为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的象征,交易文本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便具有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推定效力并非绝对不可动摇,而是可以为相反的证据所推翻。因为公司印章既可能被公司授权的人持有并合法使用,也可能被未经公司授权的人占有和滥用。此时,公司印章脱离公司的控制而被他人滥用,印章所表征的意思表示与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因而其意思表示推定效力应予以否定。
(三)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法律风险
公司印章最好具有唯一性,印章不具有唯一性的风险巨大。公司确认其曾使用的公司印章不止一枚,则交易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即难以有效识别本次交易所使用的公司印章是否为公司曾经使用过的或正在使用或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印章。此时公司不得否定交易所使用的印章对其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外出具的函件、往来公文、承诺、合同、向行政主管机关备案递交的文件、材料等使用过的任何一枚印章,公司都应保持唯一性,并且公司都不能在将来的场合否认该枚印章的法律效力。
(四)借用公司印章的法律风险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公司自愿将公司印章借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公司承担。
(五)预先盖章风险
实践中,因公司印章管理混乱,预先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事后,往往因该加盖空白印章的纸张被他人使用而产生纠纷。因为公司在未对使用用途和范围进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公司落印空白纸张交由他人使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完全授权行为,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印章管理、使用风险防范与建议
通过梳理案件,公司印章日常管理和使用的风险很多都围绕一个问题“用章的唯一性”展开,因此管理好一个章,就牵住了公司印章管理的牛鼻子。
(一)建立健全企业日常印章管理制度,对印章的保管、使用、登记、审核、审批、注销等进行严格管控
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的象征,公司印章日常管理应由专门人员保管,并明确保管公章人员责任。各种印章都应进行管理,做到专章专用。
首先,若公司印章丢失,应按照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的批准程序刻制使用新的印章,公司擅自刻制使用新章,未对丢失印章予以登报公示,其擅自刻制新章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但该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由其自行承担印章被他人盗用的民事法律后果。若公司长期未发现印章被盗,可视为公司对公章管理不规范。因此公司首先必须要管理好自己的印章防止印章被盗盖。如果因公司自身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印章被盗,公司可能需要对被盗后公章所盖合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次,公司发现印章被盗或遗失后,应及时保护现场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自行记录印章被盗过程。最后,要及时通知相关交易伙伴并登报公示,说明印章遗失并声明作废。
(二)公司对外用印应确保印章使用的唯一性,严禁空白纸张上加盖公司印章
鉴于交易文本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便具有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公司对外签订重要合同,往来函件时尽量使用备案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确保印章使用的唯一性。印章不唯一的风险巨大,如果公司对外用章不具备唯一性,不得主张使用公司“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此外,公司应完全杜绝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公司印章情况的发生,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格式化文件等材料上用印。
(三)盗盖、私刻印章可能面临刑罚
现实中,伪造印章的行为人多种多样,伪造企业印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便于开展业务,有的则是为了利用被伪造企业的资质和商誉,如借被伪造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以被伪造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为债务提供担保等。
看似盗盖、私刻印章是一件小事情,但盗盖、私刻企业印章属于违法行为,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公司印章属行为犯罪,只要有伪造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
(四)交易相对人应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保持审慎注意力
即便合同加盖了公司印章,并不一定代表合同当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交易相对人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一方面核实、辨别印章的真伪,例如交易相对人可在合同签订前到工商行政部门查询签约公司备案印章,核实签约时公司印章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核实授权文件的真伪,必要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确认。
特别是对于公司对外担保案件,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必要的决策和程序,交易相对人应当履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如审查公司对外担保是否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审查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数额等,必要时到工商登记机关调取公司备案章程以核对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