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不论市场主体通过何种交易方式,都不能从根本上否定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根本属性,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等,其出资人或设立人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当分公司产生债务纠纷时,总公司是不能够免除自己的责任。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2.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免除总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合同是内部协议,仅对签署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当然免除总公司的对外偿还责任。3.分公司能够作为独立的授信主体并不意味其能独立对外担责而免除总公司的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王某、甲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甲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浙0102民初6430号
(一)基本案情2014年10月20日,原告王某作为出借人(甲方)与借款人甲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担保人张某(丙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00万元,借款时间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2014年11月26日,原告及案外人许萍分别向前述合同项下借款人指定账户转账款项各35万元。2014年12月9日,“甲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更名为“甲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于甲公司。原告认可已收到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第一期利息。2016年4月原告向被告甲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张某邮寄“催款函”催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原告自认于2016年5月与被告张某达成调解,约定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145000元(算至2016年5月30日止),由张某以阳光美林房产冲抵欠款785700元,尚余59300元于2016年7月10日之前以现金支付。后各被告均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二)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借方已履行借款交付义务,被告甲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作为借款人亦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被告甲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9300元、支付按年利率20%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本金数额未超出其出借款项数额,利息标准符合借款合同约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甲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系被告甲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原告诉请被告甲公司就被告甲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作为担保人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签字,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均未到庭应诉,均视为其放弃抗辩。
裁判结果
1、被告甲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款本金59300元;
2、被告甲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暂计至2018年3月9日的利息19766.67元以及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张某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某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甲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甲公司追偿。
律师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关于分公司债务纠纷时,会依照《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判决,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当分公司产生债权纠纷,无力偿还时,总公司是无法免责的。具体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民事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应该是各个债务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分公司不是具备独立承担债务责任的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责任和人格权,完全要依赖于总公司。如果分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作为其主管机构的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免除总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合同是内部协议,仅对签署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当然免除总公司的对外偿还责任。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免除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的合同是一个内部协议,该合同仅是总、分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约定。总、分公司之间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并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更不能赋予分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当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故不能免除总公司的民事责任。3.分公司能够作为独立的授信主体并不意味其能独立对外担责而免除总公司的民事责任。实践中总公司、分公司经过一系列的授权和协议安排,企图将分公司打造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实上的“独立法人”,进而免除总公司的的民事责任。应当明确这类复杂的交易结构安排并不能改变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根本属性,也不能凭几份协议就掐断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勾连关系,除非债务人主动放弃向总公司追偿的权利,否则不能免除总公司的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