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是需要调解的,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1.涉及交通事故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需亲自出席调解过程,除非一方已提前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参与并处理相关事宜。
2.如果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达现场参加调解,交警部门有权拒绝调解或另行安排时间再次组织调解。
3.如果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原则上不允许调解,但如果双方能够通过电话等通讯手段达成共识,并事先约定签署调解协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那么这种情况可视为例外,允许进行调解。交通事故调解的法规依据主要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上,拥有选择调解或诉讼两种途径的权利。
2.法条还规定,如果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