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出台上述规定,是因为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义务实施认缴制,并不是实际缴制,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旨在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为了防止部分股东恶意利用认缴制规则,恶意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因各种主观、客观原因,会发生无法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此时若公司有股东到了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期限,拒不认缴出资,往往给债权人实现债权带来更多困难和风险,尤其是在公司确实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股东更不会轻易向公司履行认缴出资义务。
此时,债权人若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般会对公司提起诉讼,同时基于基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规定,要求相关股东一并在未认缴出资范围内,共同对公司的清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个人认为,上述思路和观点是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也节省了司法资源,避免债权人的诉累,笔者之前处理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实际已停业,为此本人将三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三股东在未认缴出资范围内,共同对公司的清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依法判决后,成功通过执行股东财产执行到位。
不过,最近本人又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情类似,本想根据上述经验直接将公司和股东一并起诉,但在立案时(上海不同法院),尽管本人拿出本人自己的案例,立案庭还是认为起诉公司、起诉股东法律关系不同,不能并案审理为由;应当先起诉公司,并经过执行程序后无法执行到位的,才能起诉股东。
那么,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能否一并起诉、合并审理?
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研究甚少,因为该问题主要是立案受理的程序性问题,若法院立案庭认为不能一并审理,在立案阶段就已经将该问题拒之门外,根本没法让这个问题进入到审理阶段,即便律师持有不同意见,也无法表达。一旦法院立案受理,争议焦点就不再是这个程序问题,而在于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存在,法院一般均会判令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一并起诉的,可以合并审理,理由如下:
一、《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并未有设置上述前置条件。债权人无须等到执行程序终结后,再来起诉股东,根据《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即便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其裁判主文完全可以表述为“在未出资某某数额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程序中,如果公司有履行能力,股东无须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无履行能力,可直接执行股东财产。这样的操作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累的优选方案。
二、虽然目前上述一并起诉生效的案例并不多,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的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实施的时间还不长,之后这种现实的纠纷、矛盾会更加多,如果法院强令必须分开诉讼,先起诉公司,并经过执行程序后无法执行到位的,才能起诉股东,程序上一般也至少是一年以后的事情,那么恶意利用认缴制的股东有更多的时间区转移财产,实质上造成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对股东的特殊保护路径立法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当前,除本律师办理的案例外,也有其他相关案例,表明部分法院认可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可以合并审理,但在部分法院却连案子都没有办法立案受理,法院在立案受理时对该程序问题认定的司法口径不统一,实质上已造成到底是立案合并受理的法院判决程序错误,还是不立案受理的法院程序错误,我个人认为是不立案受理的法院程序错误。
四、西安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664号康宏斌等诉高玉强等租赁合同纠纷案,曾对该问题直接予以回应,该案判决直接支持上述观点,该判决主文中认为: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基于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对公司享有债权的人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主张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公司债务纠纷存在牵连关系,且补充赔偿责任的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公司时一并提出主张,合并审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7号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曾对该问题间接予以回应,该案判决间接支持上述观点,该判决主文中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亿达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是追讨货款,争议的法律关系为其与现代钢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至于亿达信公司要求红嘴集团、XX飞对现代钢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对同一合同之债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当事人诉争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买卖合同关系。